张月红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中后续治疗费用可通过诊断证明确定
来源:张月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5
浏览量:477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9日13时40许,朴树某(男,7岁)由东向西 步行至某大道东口时,适有王某石驾驶未上牌的小客车由北向南 行驶,小客车前部与朴树某接触,造成朴树某受伤。事后经交管部 门认定,王某石未让横穿道路的朴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 朴树某被送往H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又于7月17日转院至A医 院进行住院治疗,并于7月31日出院,诊断为: “右腋部外伤后肉芽创面1. 5%" , 医院出具证明称“后期需再次手术整形治 疗,约需治疗费用贰万元”。王某石于7月31日前分次给付朴树某 住院等费用23000元。朴树某后又于8月19日、9月16日、10月 14日在A医院进行治疗,花费3272. 73元,乘坐交通工具花费 299元,后又购买弹力套护具花费1050元。王某石名下小客车在 P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 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09年11月6日,王某石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领取了保险公司的 赔款10000元。 朴树某要求王某石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3305.21元、治疗护 具费1050元、护理费315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饭费307 元、交通费420元,并承担诉讼费。 王某石认为后续治疗费没有 实际发生,不同意赔偿,其他费用, 有票据的同意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向王某石理赔 17210元医疗费,强制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已用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石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 ,未保障安全,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现朴树某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因王某石所有的小客车P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故P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先行承担保 险责任,不足的部分由王某石承担;朴树某起诉要求的医疗费、护具费、交通费,在合理范围内的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 本院结合住院期间及护理人员的收入等酌定;关于朴树某起诉要 求的后续治疗费,因存在医疗证明,系必然要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朴树某起诉要求的餐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一、P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朴树某 治疗护具费一千零五十元。二、P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赔偿朴树某护理费二千元、交通费二百九十九元。三、王某石于判 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朴树某医疗费三千二百七十二元七角三分。 四、王某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朴树某后续治疗费二万元。五、 驳回朴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律师点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 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 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该司法解释用了“可以”而不是“应该",给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选择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也可以选择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解决。 先行赔偿后续治疗费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是根据医院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这里既规定必须有医院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又规定医院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须确定费用必然发生。仅有医院的证明和鉴定意见而不能确定费用必然发生,

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规定, 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因此,法院在审理中会确认后续治疗费应该严格审查相关的医院证明和法医鉴定,判断后续治疗费用是否必然发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会通知出具医院证明的医 生和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说明理由,让赔偿义 务人明白后续治疗费的计算依据,因为医院证明和鉴定书上往 往看不到费用是如何算出来的,只有孤零零的费用结论。 l后续治疗费是一并赔偿还是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这两种 选择各有优点,一并赔偿有利于纠纷及时解决,可以减少当事 人的诉累,而待实际发生再主张则显得更为公平。这种选择还 是应当由当事人来选择较好,因为这是属于当事人自己权利的 I 一部分。正如该案例中,虽然医院出具了今后治疗费用的证明, 但如果朴树某自己要求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法院不宜干涉当事 人自己的选择。对于后续治疗费,如果要一并赔偿,首先,必须确定数额, 这需要权利人举证,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果医院未出具诊 断证明,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组织鉴定;其次,需要有权利人明 , 确主张一并赔偿。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对后续治疗费是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还是一并赔偿,对权利人并无实质影响。只是一种偿还方式的选择而已。如果当事人 想一次性解决纠纷,不想再进行复杂的诉讼,那就选择一并赔偿的方式,毕竟诉讼不是一件很轻松的事;如果受害人认为 ,实际上会产生更多的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经理,那就选择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以上内容由张月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月红律师咨询。
张月红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737好评数9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宁波市鄞州区泰安中路158号恒业大厦2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月红
  • 执业律所: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3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泰安中路158号恒业大厦2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