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被打,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是否可以此由开除?
来源:张月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8
浏览量:492

原告俞某,被告***重工有限公司,原告是被告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员工.原告于200356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生产。

201399日下午15:30左右,案外第三人刘某向原告要工具箱钥匙,当时原告正和另外一名同事交代工作,便随手解下钥匙给刘某,刘某没有接住钥匙,钥匙掉到地上,原告便从地上捡起钥匙给刘某。但刘某认为原告有意将钥匙掉地上,随后推了原告三下,差点将原告推倒。原告当时刚好准备去上班,手上拿着工具药皮枪,顺手打了刘某的手臂,刘某便找来小打磨机打原告,将原告的安全帽打掉,而且还将其的头打破,结果导致原告头缝了八针。

事发之后被告找到了原告和案外第三人刘某谈话,刘某主动承认自己错误,认为自己太冲动,责任全在他。但是被告不分青红皂白以原告打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案外第三人刘某寻衅滋事,原告只是出于本能反抗,头还被刘某打破的情况下,被告竟以原告“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失公平,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焦点]

案件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是在“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6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某重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6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人民币70000元整;

二、 原告放弃与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原告与被告至此再无任何合同项下劳动关系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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