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被告***重工有限公司,原告是被告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员工.原告于2003年5月6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生产。
2013年9月9日下午15:30左右,案外第三人刘某向原告要工具箱钥匙,当时原告正和另外一名同事交代工作,便随手解下钥匙给刘某,刘某没有接住钥匙,钥匙掉到地上,原告便从地上捡起钥匙给刘某。但刘某认为原告有意将钥匙掉地上,随后推了原告三下,差点将原告推倒。原告当时刚好准备去上班,手上拿着工具药皮枪,顺手打了刘某的手臂,刘某便找来小打磨机打原告,将原告的安全帽打掉,而且还将其的头打破,结果导致原告头缝了八针。
事发之后被告找到了原告和案外第三人刘某谈话,刘某主动承认自己错误,认为自己太冲动,责任全在他。但是被告不分青红皂白以原告打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案外第三人刘某寻衅滋事,原告只是出于本能反抗,头还被刘某打破的情况下,被告竟以原告“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失公平,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焦点]
案件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是在“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某重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人民币70000元整;
二、 原告放弃与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原告与被告至此再无任何合同项下劳动关系的争议;